勞基法開除預告與資遣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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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預告期與資遣費都是勞基法上為了保障員工權益特別設立的規定,如果雇主在資遣員工前沒依法來走,不但會被依法開罰,還有可能損及自身名譽。還請做個讓員工尊重的好雇主,不要在最後的時間傷了彼此和氣。

  老闆可以依照心情喜好開除不想要的員工嗎?
  在哪些狀況下老闆可以開除員工?

  在開除員工前,要提前預告嗎?
  提前預告的目的是讓勞工提早另謀出路還是給個心理準備?

  開除員工要給多少資遣費才合理?
  不喜歡這個員工能不能不給資遣費?

  不論是雇主還是員工,在面對解雇、裁員問題時,都充滿許多問號。但其實勞基法為了避免勞雇雙方在解除勞動契約時出現爭議,在這方面都早已立好規定。

 

法定開除員工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為了維護勞工的基本工作權,勞基法特別規定在遇到第11條遇到的5種以外情況不能任意開除(員工自身有問題就另當別論)。關於此條規定,在本站法律教室無預警開除與違法解雇——資遣的正當性與合法手段】一文中有詳細解說,故不在此另外贅述。

 

法定開除員工預告期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1. 雇主依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3.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三項

  • 違反第7條、第9條第一項、第16條、第19條、第28條第二項、第46條、第56條第一項、第65條第一項、第66條至第68條、第70條或第74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開除預告期是「隨著工作年資成正比」,我們最常聽到的「一個月前預告」就是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規定。會出現這樣的規定也是讓勞工做好離職準備,不會哪天突然說走人就得走人,完全沒時間收拾東西、另謀出路,甚至有些比較重視口碑的服務業無法說斷就斷,提前給員工心理準備也是好事。

 

資遣費不照規定來給恐挨罰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1.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 未依第17條、第17條之1第七項、第55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資遣費要給多少,在勞基法上也有一套標準。當然老闆想多給也是可以的,只是不論給再怎麼少都不能違反第17條規定。如果不確定自己可以拿到多少資遣費,可到勞動部網站的【資遣費試算表】輸入各項資料,由電腦協助試算。

(圖片來源: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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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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