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依照心情喜好開除不想要的員工嗎?
在哪些狀況下老闆可以開除員工?
在開除員工前,要提前預告嗎?
提前預告的目的是讓勞工提早另謀出路還是給個心理準備?
開除員工要給多少資遣費才合理?
不喜歡這個員工能不能不給資遣費?
不論是雇主還是員工,在面對解雇、裁員問題時,都充滿許多問號。但其實勞基法為了避免勞雇雙方在解除勞動契約時出現爭議,在這方面都早已立好規定。
法定開除員工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為了維護勞工的基本工作權,勞基法特別規定在遇到第11條遇到的5種以外情況不能任意開除(員工自身有問題就另當別論)。關於此條規定,在本站法律教室【無預警開除與違法解雇——資遣的正當性與合法手段】一文中有詳細解說,故不在此另外贅述。
法定開除員工預告期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 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三項
- 違反第7條、第9條第一項、第16條、第19條、第28條第二項、第46條、第56條第一項、第65條第一項、第66條至第68條、第70條或第74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開除預告期是「隨著工作年資成正比」,我們最常聽到的「一個月前預告」就是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規定。會出現這樣的規定也是讓勞工做好離職準備,不會哪天突然說走人就得走人,完全沒時間收拾東西、另謀出路,甚至有些比較重視口碑的服務業無法說斷就斷,提前給員工心理準備也是好事。
資遣費不照規定來給恐挨罰
⚖勞動基準法第17條
-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勞動基準法第78條
- 未依第17條、第17條之1第七項、第55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資遣費要給多少,在勞基法上也有一套標準。當然老闆想多給也是可以的,只是不論給再怎麼少都不能違反第17條規定。如果不確定自己可以拿到多少資遣費,可到勞動部網站的【資遣費試算表】輸入各項資料,由電腦協助試算。
(圖片來源: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