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離婚後還是可以告侵害配偶權,但您可能會碰到以下三種狀況,將可能導致失敗,甚至無法提告,請務必注意!
您若已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寬恕
雖這並非明定在侵害配偶權中,但若是你在對方外遇前已經同意,或是在對方外遇後已經寬恕(原諒),實務上也很難認定對方是否還要繼續為侵害配偶權負責。不過因為雙方能拿出來的證據、當時對話的語氣與用意,真正表達的意思,很多時候都比想像中更為複雜。而且即便你允許或寬恕了這一次,不等於你同意或原諒他往後每一次的外遇。因此在訴訟攻防中並非完全沒機會。
從你知道外遇開始超過兩年
當你發現外遇滿兩年都沒提告,您的權益就會自動失效,因此重點不是有沒有離婚,而是在知道後兩年內要盡快蒐集足夠的證據,才能向小三跟前任討回公道!如果發現自己錯過時效也先別氣餒,因為你可以從「行為」的時間去認定,比如:雖然是兩年前就知道外遇,但你要告的是一年半前他們上旅館的行為,而這項行為是發生在兩年內不是嗎?
外遇發生已經超過了十年
民事訴訟法有規定提告時效,不論你甚麼時候開始知道對方外遇,如果外遇已經「發生」超過十年,就無法再提告了,就像是過期的權力已經無法再使用,再厲害的律師也無能為力。當然有問還是有機會,但應該就不會是以侵害配偶權來訴訟,可能是剛好有其它符合法定要件的法條可以告。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