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對於外籍勞工聘用的法規不太熟悉,常常不小心因為非法僱用外籍勞工而吃上官司。有時候不只是僱用逃逸外勞,連僱用合法外勞或有工作證的外勞都有可能觸法,因此雇主在用人前千萬要多加留意。
僱用逃逸外勞,雇主自己也倒楣!
⚖就業服務法第44條
-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一款
-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就服法第4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僱用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因此民眾僱用逃逸外勞,或未經勞動部許可,聘用非由本人合法申請引進的外勞,均已違反該項規定,一經查獲確認違法,依照同法第63條規定,將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其他常見僱用外勞觸法行為
除了僱用逃逸外勞外,以下整理出幾項雇主容易不小心犯下與非法僱用外籍勞工的相關錯誤,在錄用員工前還請多加留心。
💡聘用外籍配偶,要注意「證件正本」!
有些雇主常常會把逃逸外勞當成外籍配偶而錄用他們來工作,其實外籍配偶的身上都有居留證、戶籍謄本、身分證。如果遇到自稱是外籍配偶的應徵者,記得檢查相關證件的「正本」,並確定是本人後再決定是否該錄取。如果還是感到不放心,可以向移民署詢問。
💡錄取假日外勞前,留意工時長短。
有一些持有合法工作證的外勞因為缺錢花用,會趁著假日或休息日到其他地方賺錢,雇主常常看到工作證後就覺得可以安心讓他們上工,但其實這樣很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
遇到只做假日、晚上、某些日子的應徵者,要多加留意他們大部分的時間恐怕已經在別的單位任職,才會每次都只做短時工作。只是看到工作證就聘雇,只怕會讓雇主自己先吃上官司。
💡外勞工作內容不同,不得混用或出借!
每個外籍勞工來台灣工作前申請的工作內容範圍都不同,像是負責照料長者的外勞就只能做老人看護的工作,不能從事其他行業,就算外勞本身同意也不行。如果讓外勞從事工作範圍外的工作,或將自身外勞借給他人做其他工作,都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
💡不同工作性質的外勞,稍微幫忙雇主做事也不行嗎?
這問題其實可以搭配前一項思考,像有些外籍看護與雇主居住於同一屋簷下,工作只有照顧特定對象而沒有幫忙做其他家事似乎也不太妥(住在一塊本來就有家務分工問題)。所以像這樣的狀況,其實不會要求得太過嚴苛,只要是在合理範圍內要求外籍看護協助,都是被允許的。但如果反過來,變成老闆請工地的外勞或負責打掃的外籍清潔工來家裡做飯這般「公器私用」,恐怕就不太恰當了。
僱用非法外勞的刑事責任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以條文來看,第一次被抓到就要被罰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可以說是相當重的懲罰。但其實仔細觀察條文規定,只有累犯才會被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可見無論罰金再高,第一次犯錯時還算是行政罰,累犯才有刑事責任。
這其實也只是希望雇主們被發現後可以改過自新,才沒有第一次就給予罰金懲處,不表示可以被抓一次或只要小心不被抓到就沒問題,往後還請各位雇主在用人前還是得多加注意,若您剛好是公司的人資,也得特別留意這塊,以免觸法害公司被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