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時期在學校看到欺負同儕的壞同學,我們會說「小心我跟老師告狀」;長大後有人欠自己錢不還,便會告訴對方「小心我告你」、「我叫警察來」。是否真的有告的打算我們不得而知,但就算是再凶悍的人,聽到這些話十之八九會心生恐懼,覺得自己被恐嚇了,想用法律來為自己討回公道。
等到真的報警後才發現,儘管這些話聽上去夠讓人害怕(怕坐牢、怕罰錢),卻根本稱不上是恐嚇,覺得自己受到委屈、法律只保護「壞人」。到底什麼才是真正的恐嚇罪,被人揚言提告難道都沒辦法保護自己嗎?
恐嚇到底是什麼?為什麼揚言提告不算恐嚇?
⚖刑法第305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其實這個疑問,只要拿法律條文來參照就真相大白。恐嚇罪必須要言詞中帶有「加害」意圖,而「提告」只是「捍衛自身權益」,更何況提告也不會傷害到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就算被判刑坐牢或罰錢也是罪有應得,不能視為對方惡意加害(沒犯罪就不用怕被人告了)。
有人說要告我,不能告恐嚇該怎麼辦?
其實「被告」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可怕,除了真的鑄下大錯之人(酒駕撞人、聚眾鬥毆、殺人傷人),一般人被告頂多只是賠錢問題,很少有真的被告就抓去坐牢的狀況(真的是這種狀況通去警察局說要告對方恐嚇前就先被抓起來了)。
如果是因為自己犯的錯被告,有誠實面對或好好和解,都不會有多大問題。倘若自己根本沒犯錯,那就更不用擔心被告了,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都是看證據,證據不足或根本沒證據就不用怕被告,甚至還可以反過來告對方誣告。
被恐嚇得不夠清楚,告恐嚇也告不贏?
每個人對恐嚇話語的理解程度不同,除非是「當心我揍死你」或「拿著武器揮舞」這類很明確又沒有其他意思的句子,不然像「你給我試試看」、「我不會坐以待斃」此類「沒有說清楚到底要幹嘛」的狀況,很容易被在法庭上被對方主張「我的意思只是說如果再不還錢的話就給我試試看,我會提告」就沒辦法形成恐嚇罪了。所以在告恐嚇前,還是得判斷對方的意思夠不夠明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