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85-3 條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影片來源:台灣高等檢察署)
酒駕初犯?關三年外加罰三十萬!
- 酒駕初犯無人受傷或輕傷:
從原本2年以下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加重成3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酒駕初犯致重傷:
雖然維持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新增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酒駕初犯致死:
刑責維持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增訂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來源:台灣高等檢察署)
上面提到的「併科罰金」並不是指可以用罰金來免除牢獄之災的「易科罰金」,而是「除了坐牢之外還要被罰錢」,兩者是併行的。會這樣訂就是擔心「有錢人不怕罰錢、沒錢人不怕被關」,但其實如果是不太嚴重的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有誠意跟受害者和解,法官在審理時通常不會太過刁難,會給予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懲處,而這也是讓民眾詬病的地方。
酒駕的再犯機率極高,逐年提高初犯刑責也是希望當事人發生一次後想到下次會罰更重,再也不敢了。只是很可惜總是有人心存僥倖,覺得上次被抓到是自己倒楣,這次只開一小段路應該不至於被發現。但意外總是來得很突然,誰能確保這一小段路不會出事呢?
酒駕累犯?公布姓名、乘客連坐?
- 10年內再犯酒駕致死:
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 10年內再犯酒駕致重傷: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 10年內三次以上酒駕被抓:
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再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 酒駕犯車上18歲以上乘客:
駕駛10年內三次以上犯酒駕,針對酒駕累犯同行乘客,也一併連坐加重罰款,從原本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提高為6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參考來源:台灣高等檢察署)
已經被抓過又再次犯行,在旁人眼裡已經是有點「管不動」了,就算罰得再重還是有可能出現下一次。連同車上乘客一同懲罰,也只是希望駕駛人在酒駕前可以「多一層約束」,能夠多一個被攔下來的機會算一個。此外,把姓名和照片公布,也是希望駕駛員可以看在「面子」和「輿論壓力」的份上適可而止。
酒駕視同殺人?不給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第1項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酒駕初犯,或酒駕再犯但未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其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往原則上是可以易科罰金,但由於近來酒駕事故頻傳,為遏止酒駕歪風,檢察機關今年春節前開始從嚴審核酒駕判決確定之執行案件,只要是5年內第2次以上再犯酒駕,就有可能以前述「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為理由,不准酒駕者易科罰金,而必須入監服刑。
(參考來源:台灣高等檢察署)
就如同檢察官所說,台灣地狹人稠,酒駕就像是開著「凶器」在路上跑,完全不把他人的生命當一回事,才會把酒駕的刑責上修,不但將自由刑從兩年起步提升到三年起步,還把再犯年限從五年放寬到十年。
酒駕之人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尤其是無論怎麼罰都不怕得更是恐怖。只好處以無法易科罰金的自由刑,限制人身自由以免有無辜民眾受害。以往總是會有人以為酒駕被抓到就是罰錢就沒事了,但修法後,如果五年內又被抓到酒駕,很有可能會強制入監服刑、不能易科罰金。這樣的懲處對很多人的家庭生活都會出現重大影響,尤其是身為經濟支柱卻因酒駕要坐牢,可能會使家人受到牽連。希望這樣的改變能真正遏止酒駕的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