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林志穎出車禍和兒子一同卡在撞壞的車子裡,還好有路過的民眾將受困車輛的他們父子倆移出來,才免於後來的火燒車意外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熱心民眾的行為也得到大眾讚揚。
但有醫生說,如果林志穎的救治過程沒那麼順利,熱心民眾恐怕會因此吃上官司。此話一出,引起眾多民眾撻伐,但站在法律的角度思考,也確實無法反駁。今天林志穎事件是因為車輛在兩人被拉出車外後爆炸燃燒,要是車子沒有燒起來,反而是林志穎在被救出來後因移動過程產生其他傷害,導致治療過程出問題,那責任恐怕就要由救助者來承擔了。
有人快死了,該冒著犯罪的危險救助嗎?
刑法第24條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司法院辭典 和解】 |
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已經符合了特定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因為特定事由,可以認為他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因此也不得予以處罰,如「正當防衛」就是一種阻卻違法事由。例如:A持槍意圖射殺B,B發現後即時以球棒將A打昏,B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而不成立傷害罪。 |
資料來源:司法院官網 |
林志穎的狀況大家都知道可以說是相當危急,要不是有即時被拉出車外,恐怕就得葬身火海。像這樣為了避免他發生更大的意外才冒著其他風險將他挪出車外,就可以當作「阻卻違法事由」。在拖拉過程中不慎把林志穎的衣服破壞、傷口弄得更深,雖然侵害到林志穎的權利,但因為是出於善意想要幫助林志穎,也確實救下他的生命,便不會要求他負任何法律責任。
不過,要是在移動的過程中稍有不慎讓他的傷勢加重,之後又沒有發生爆炸事件,那就會被認為救助行為有點「避難過當」。但儘管無法視為「阻卻違法事由」,還是可以減免刑責。
醫療法規上的救助侵權行為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2條
- 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 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不只有一般人,連放假非值勤中的救護者也適用這條法規。不過仔細看這條文的規定,其實和刑法第24條沒太大差異,直接視為相同的法規來理解即可。
雖然這些救助行為看上去都會給「好人」帶來風險,但只要出於善意,刑法就不會這麼刁難人民。救人的時候盡自己所能即可,太超越自己能力範疇的事就別勉強。如果很擔心自己救助行為只會給他人帶來麻煩,協助報警、叫救護車就是很大的幫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