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男子在台北搭捷運的時候,被坐在隔壁的女乘客只認為性騷擾的色狼,還想摸她的身體。陳男原本不打算理會,沒想到該女子還是繼續咬定他就是變態,弄得雙方爭執不休,還請台北車站的站務員來幫忙處理。
女子對站務員說,陳男在捷運上多次碰到她的衣袖、試圖襲胸。還打電話跟朋友抱怨「遇到神經病」,覺得自己被罵了,便對陳男提告性騷擾與公然侮辱。
檢察官認為這不算什麼很嚴重的大事,想讓兩人以和解或調解的方式來結束這件事。但在陳男聽到女子開出的和解條件是「請吃飯」後,感到相當傻眼,即刻拒絕,談判宣告破裂。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案件還是只能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檢察官看了台北捷運提供的監視器畫面時,發現陳男果真如他所說,在與女子發生衝突前都在看手機,完全沒有想要觸碰女子的意思,更沒有任何證據指出他有罵過「神經病」,最終以不起訴處分。
「吃飯」也能拿來當和解項目?
【司法院辭典 和解】 |
指當事人間對於紛爭,雙方各自讓步達成一致的看法。在刑事訴訟上,被告與被害人有沒有和解,通常是影響法官量刑的參考因素之一。 |
資料來源:司法院官網 |
「和解」是處理刑事糾紛的手段之一,方法沒有侷限於一定要是金錢給付,也可以是登報、回復原狀,只要雙方達成共識,便能成立和解。就算是非告訴乃論案件,法官也會依照和解成立與否來決定如何審理案件。所以只要對方願意,以吃飯來和解也是沒問題的。
公然侮辱罪是不是很難告贏?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罵人」和「被罵」幾乎是每天發生再大家生活中的事,雖然我們常常在電視上看到「有人光天之下罵人OOO,遭判處拘役」這類的新聞,但實際上真的成功告贏的倒是屈指可數。畢竟得同時符合「公然」和「侮辱人」的雙重條件,如果「不夠公然(私訊罵人、罵得太小聲)」、「對象不夠明確(在場太多人不知道是指誰)」、「不成立侮辱(叫一位有點年紀的女子阿姨)」。
加上罵人往往是「一瞬間」的事情,很難留下證據能力最強的錄音或錄影,甚至周遭人也不見得會很專心聽,連人證都不見得會有。在這種證據不足的狀況下,自然不容易告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