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婚法案經由大法官釋憲通過之後,台灣對同性婚姻的保障更往前邁進一步,也同時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但在通過法案之後,同時也引發許多爭議,其中較具爭議的同性家庭收養子女的爭議,而近期我國法院終於做出弟一個正面裁定,法院指出,釋字748號施行法第20條雖然僅有規定「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收養相關規定,但參照立法理由「鑑於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有共同經營生活事實,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那麼養子女的權益也應該要被納入,與「親生子女」擁有相同保障。因此裁定同婚另一個配偶可以正式收養他們的女兒。
同性伴侶可以收養小孩嗎?
以目前的法規範來說,同性伴侶確實有收養的管道,但限制十分多,以同婚專法第20條規定,其實目前唯一的限制就是「同性伴侶僅可以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雖然說是唯一限制,但卻也是讓收養制度變得困難重重,因為這樣看來,目前同性伴侶唯一可能在婚姻內收養的方式,就是女性同性伴侶一方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時才有適用空間。
那以目前來說,有什麼解套方式呢?目前唯一的解決方法其實比較扭曲,必須由同婚雙方先行離婚,離婚後先由一方收養子女,再由另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後續再復婚,經過繁雜的程序之後才有辦法實質上的由配偶雙方收養子女,雖然也有借卵生子或是人工受孕等方法,然而一方面價格昂貴,二方面借卵生子也就是代理孕母在台灣並不合法,因此透過前者的方法是較便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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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收養有什麼爭議?
介紹了前者的收養方式,這邊就要說到他們帶來爭議了,其實很明顯的,就是同性伴侶無法「共同收養子女」的問題,因為現行法限定,只能由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反面來說,就是在婚姻存期間,配偶他方無法收養他方的「非親生子女」,也無法透過配偶的名義「共同收養子女」,而這樣的立法結構也就導致同性伴侶無法在婚姻存續期間自由收養子女,變相的需要由同婚伴侶先行離婚之後才能表象的「共同收養」。
但先前的法院判決做出突破,認為現行法雖然這樣規定,但基於立法理由,還是需要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主,因此在同婚期間無論是「共同收養」或是「收養他方非親生子女」,都應該為了子女最佳利益而被肯認,目前有民間機構也提出對這樣立法的質疑,認為過度限制同性伴侶的權利,應該修法,但未來如何仍待觀察,但有望修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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