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部分比較簡單的案件(妨害名譽類型等)無法上訴三審,但刑事訴訟法修正後,放寬了上訴的規定,讓所有刑事案件都能聲請上訴三審。不過狀況並沒有這麼簡單,一些已經沒有爭議的普通案件繼續上訴也只會浪費司法資源(尤其刑事案件不會收裁判費),因此將上訴的條件加嚴,除了限縮在「法律審」外,還得有其他附帶條件。
權利上訴,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才會受理!
第三審就是標準的法律審,除非適用法規本身有問題、違憲,否則是不會被受理的。其實可以將最高法院視為跟司法院大法官一樣可以違憲審查的機構,不過這對於一般人而言,要判斷是否有違憲還是比較困難的,所以上訴三審是「強制委任律師代理辯護」,才不會發生普通人不懂法律上訴三審被駁回的慘況。
許可上訴,有解釋空間、裁判一致性。以免誤認事實影響判決結果!
每個案件都是由不同的事實與證據構成,有時候會因為前面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事件有誤會導致審理瑕疵,或是在沒有強制委任律師代理的狀況下自行打官司,以至於證據資料與事實陳述不夠明確,便可以上訴三審。
但就如前段所提及,三審並非對案件審理結果心有不甘就能隨便觸碰的範圍。必須強制委任律師,否則依然還是會被駁回的。
二審被處以極刑(死刑),上訴三審要言詞辯論?
這屬於強制規定,只要是在二審被判處死刑,就必須在上訴三審時,公開進行「生死辯」。如果會涉及到某些重要法律爭議,也會比照辦理。也得提供被告、受害者、家屬、告訴人表達意見的機會。
民事訴訟再審有次數限制?聲請太多次會被駁回?
民事訴訟法再審規定也在近期修正,如果同一個案件事由聲請再審三次,就會被視為「反覆聲請」,形同行政簽結。甚至將來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超過五百萬元,也得強制委任律師來代理。若新法規通過,本站將會繼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