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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狀況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建議向該公務員的上級機關檢舉。 另外,您提到的偽造文書,由於該公務員查出來的資料是真實資料,並沒有造假或冒用他人資料的舉動,就比較難成立。
您好,如果對方騙人的行為的目的是想要得利,就有可能涉及詐欺罪。 另外,不斷騷擾、辱罵,可能涉及強制罪、恐嚇罪、妨害名譽罪、誹謗罪等。
您好,在這邊簡單解答一下您的問題:1.沒有父債子還的道理,從客觀的角度來看,對方是對的,您應該要每個月繼續給對方兩萬元,另外向對方父親討債。但如果對方同意您這個方法,自然沒問題。2.您不代表法律,不聽您的話不意味著對方違法。3.以客觀的角度來看,您一個月給一萬確實有點不夠,但這也不是可以在小孩面前說...
請問第二個案子是否有結案證明或是不起訴處分呢?
男方的行為很有可能已經觸犯強制罪,並且危害到您的居住權益,可提告。
您好,提告是對方的權益,真的要提告是沒辦法阻止的。但說要申請起訴不太可能,一般人沒有起訴的權益,賣家的訊息應該主要是發來嚇唬您。
您好,公寓的燈泡遭竊,也是會成立竊盜罪的,可以報警對小偷提告,並且要求返還燈泡或賠償住戶們燈泡遺失這段期間帶來生活不便的損失。
有證據能夠證明是被同事欺負嗎?雖然這邊比較建議您直接提醫生紀錄和就診證明對醫院同事提告,但如果您本身沒有離職或無法轉調到其他院所,提告同事後又持續留在醫院工作也會是煎熬。
辛苦了,請問是怎樣的霸凌呢?有沒有就診紀錄或霸凌過程的錄音或錄影?
目前這法規已經在修法了,有不少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會評估雙方的犯錯程度再決定要不要駁回,您還是可以提告看看。
這要看公司給出的理由,如果說是有工作資料得做備份移轉,會需要工作天數是情有可原。但沒原因就單純不給刪除,可能會有觸犯強制罪的問題。
其實合約問題只要當事人協調好即可,沒有規定一定得重新擬定或是照舊。但倘若您會擔心轉租後問題繼續找您來處理,會建議您與房東重新擬定一份新合約會比較好。
您好,針對您提問的兩個問題,其實都還是要看把食物拿走的人有沒有主觀犯罪的意圖。如果是以為沒人要吃,或是不小心吃掉其他人的份量,那是不會構成竊盜罪的喔!
這會建議您直接去請消保官來給予幫助喔!
這類問題其實詢問監理站比較清楚,那邊會有資料記載禁止考駕照的時間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