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早已成了我們生活的一部份,相信只要是擁有智慧型手機的人,都曾經瀏覽過購物網站。但便利的代價便是隨之而來的新形態法律問題以及更難解決的消費糾紛。尤其是「取貨付款」的網路購物方式,爭議更是網購中最常見的。
即便是「完全沒有網購不取貨付款」前科的網友,也多少都會有下訂單後悔的經驗,只是礙於已經訂了怕不去取貨會吃負評或惹麻煩,才硬著頭皮買下不需要的商品。不過,其實不取貨付款並沒有向大家想得那麼可怕,在這邊這麼說也不是要鼓勵大家多買多棄單(這樣是違法的),只是希望給「買了後悔」的朋友們打一劑可以不去取貨,甚至在賣家揚言提告時也不用害怕的強心針。
不取貨付款可能會吃上官司的狀況
為了防止大家看到後面內容時,就開始不顧後果買了不需要的東西又不去取貨,給廣大電商平台帶來麻煩,在這裡就先把「不建議不取貨付款」的狀況點出,等確定自己並非以下狀況後,再來考慮是否要以不取貨的方式來棄單。
⚠不取貨可能被告:①代購商品、②客製化產品、③有保存期限或時效性、④大量購買、⑤累犯
為什麼沒取貨付款不用怕被告?
其實這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有關聯。
七日鑑賞期本來就是一直存在的規定,當然也適用在網路購物。買家在商品寄達後突然不想要了,依照法規,自然能以「不取貨等自然退貨」的方式來取消購買。但同項後段有提到「合理例外情事者(客製化商品等),不在此限」,這也是為什麼在某些情況下不取貨付款還是需要負擔法律責任。
太常不取貨依然有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雖然消保法讓消費者享有七天鑑賞期,但這並不意味縱容消費者無上限濫用。偶爾發生一兩次不取貨付款不要緊,但如果太頻繁如此而被認為是惡意買家提告,就算不會被依詐欺或毀損移送法辦,還是會要求支付賣家因此損失的運費。雖然每次寄便利商店的運費僅為60元,但長期或大量累積下來也是相當可觀的數字,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該同時考慮賣家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