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拔管是一種撤除維生設備的行為,攸關一條人命的動作,如果沒有確實遵守法律程序進行,嚴重的情況下,恐怕會觸犯殺人罪,因此,請務必遵照法規條件步驟確實執行,避免遭受無法承擔的後果。
拔管時機與相關規定
誰可以決定拔管?家屬可以嗎?
在沒有預立遺囑的情況下,幫病人已經處於安寧照顧階段,但因為陷入昏迷或再也無法表達意願時,可以由最近的家屬決定,是否要代為簽屬同意書,決定要不要急救或終止維生醫療(拔管)。
但強烈提醒千萬別自己冒然拔管,一定要遵照醫療程序,基本上家屬只能做簽署同意書的動作,拔管不是直接拔掉呼吸器這麼簡單,而是透過安寧照護的方式,停止使用維生的儀器,並可能給予嗎啡等藥物舒緩不適,讓病患較為和緩的方式,慢慢的迎接善終。
切勿直接拔管或撤除維生設備
避免觸犯「殺人罪」
殺人罪之法律責任介紹
刑法第第 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殺人未遂仍以殺人罪處份)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2 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植物人可以拔管放棄治療嗎?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提到,當病患確定陷入永久植物人狀態時,若當時的醫療水準仍無其他適合的解決方式,原則上最近親的家屬,應能透過醫療程序代為同意放棄治療。
至於如何判定末期、不可逆、無更適合的解決方式?目前規定是要找的到至少兩名醫生願意做判定。
如果還有意識可以拔管嗎?
有意識的病患通常有更多的主觀意見表達權,但決定拔管仍需要在醫生和病患之間達成共識,並不是病患想拔就能拔,醫生還得確保病患是否處於「清楚自己在做什麼決定」的狀態。
這時候家屬可以擔任協助者角色,但很難有直接的決定權,且結束生命是很嚴重的大事,再依照台灣較保守的態度、以及院方不太希望面臨攸關人命的法律糾紛,拔管的程序都會非常的嚴謹。
安寧拔管流程介紹(撤除呼吸器流程)
撤除維生設備作業 | 描述 |
---|---|
1.家屬完全清楚病患是末期病人 | 家屬了解維生醫療利弊,並明白與安樂死在倫理和法律上的區別。 |
2.病人及家屬達成共識 | 1.若病人有意識,以病人意願為主,要清楚表達給兩位見證人。 2.若病人無法表達意願,可由最近親屬填寫同意書代替。 3.與主治醫療團隊討論撤除哪些維生項目。 4.與主治醫療團隊討論撤除維生項目的時間。 |
3.了解撤除後的病況變化 | 撤除維生醫療設備後,病患視情況有可能會在數分鐘或數日後才過世,所以當事人或家屬須了解撤除後的病況變化。 |
4.了解撤除後的安置 | 有可能會在醫院或自家善終,這會牽涉到居家照顧的處理能力及病情的處理能力,或是病患是否須留在醫院做一般或安寧照顧。 |
5.病人與家屬之間的心意 | 醫院可能會鼓勵在最後這段時間,向病患把心意表達清楚,不要留下遺憾。 |
7.家屬可事先討論及聯絡撤除當天那些家屬要在場 | 建議家屬提前聯絡,確定撤除當天有哪些人要在場。 |
可以安寧拔管的條件是什麼?
病人有預立醫療決定書 | 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
病患無法自主決定時 | 1.末期病人沒簽意願書,且已經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代理。 2.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 3.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的表示相反。 |
安寧拔管的條件通常需要經過醫生的評估,包括病患的狀態、痛苦程度、預期存活時間等。
家屬可參與過程,但最終的決定仍然需要基於專業的醫學評估。
拔管相關常見問題:
Q: 我家人有預先設立遺囑,這對拔管的決策有影響嗎?
A: 在符合撤除維生設備的法律條件下,如果是病患本人自己有先立遺囑,原則上會以遺囑為優先。但如果遺囑已經說不要維生設備,但家屬執意要做,實際上醫院不一定會照遺囑內容行動。
Q: 家屬是否需要法律文件來支持拔管的決定?
A: 是的,醫院會要求法律親屬關係最近的當事人簽屬相關同意書。
Q: 家屬對拔管決定有異議,可以上法院抗議嗎?
A: 如果家屬對拔管決定存在異議,比如程序上疑似有問題(比如簽署同意的不是法律關係最近的親人)、或是過中是否有醫療疏失,都可以上法院提出質疑。
Q: 植物人狀態下,法律上可以進行拔管嗎?
A: 依照病人自主法,被判定永久植物人狀態才可以。
Q: 安寧拔管程序中,法律上有哪些注意事項?
A: 除了本文提及的內容外,若有其他沒提到的部分,建議都可以跟律師做討論,通常醫院都很保護自己,所以法律程序上不太會有問題。
Q: 如果家屬對拔管過程中的疼痛管理有疑慮,法律上是否有相應的保障?
A: 若認為這部分有醫療疏失存在,或是做法上跟同意書所講的不同,可以上法院主張疑慮,但建議先跟院方詳細溝通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