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新聞說道,警方帶隊前往Dcard公司搜索網路犯罪的相關證據,但是公司卻以保護隱私權為由,拒絕警方搜索,而其實不僅僅是公司,一般民眾的家中遭受警方搜索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就讓我來看看,這種時候該怎麼避免以及警方到底有沒有合法吧!
警察說要搜我家?我應該要配合嗎?
根據新聞,檢方先行要求Dcard公司交付電信資料,但為了保護用戶的隱私權,所以公司選擇不提供用戶資料與警方作為證據,但檢方會先不使用搜索的原因是因為畢竟對象是一間大公司,因此搜索過程相對繁雜,才會要求先行用交付命令,而非搜索,但倘若是我們這種民眾可能結果就會不同了,警方通常都會使用搜索票上門搜索。
而今天問題來了,若是警方敲敲你家的門說要查水表,你開門後他們就說他們要執行搜索,則此時你一定是一臉錯愕,但又礙於對方是警察只好屈服於警察的淫威之下吧,但這裡就讓我們接著告訴你,警察怎麼樣的搜索是合法的,怎麼樣的搜索又是你可以拒絕的!
警察可以無故搜索嗎?
若是民眾一打開門發現警察站在門口要求進屋搜索,一般人都會感到錯愕而逕自同意讓他們進屋搜索,但是警察真的可以這樣說進屋搜就進屋搜嗎?其實還真的不行,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就定有關於搜索要件的合法要件,而需要符合這些要件才能合法搜索,因此這邊先幫各位解答,警察可以無緣無故跟你說要搜索就搜索嗎?不行!!絕對不行!!
而搜索包含什麼類型呢?一般來說會區分成兩種,分別是「對物」以及「對人」,所謂對物的搜索舉例來說就是警察搜車、搜房子、搜行李箱等等行為,而對人的搜索就是指搜身、酒測、採尿等等行為,但這些行為其實都有相對應的要件要遵守!我們來接著說。
搜索有什麼要件?
而這邊我們會簡述,搜索到底有什麼要件需要遵守,當然也有一些原則以及例外。
一、要式搜索
所謂的要式搜索就是指,有「搜索票」的搜索,也是最原則性的搜索,然而並非警方只要持有搜索票就一定可以執行搜索,而是需要將案由、被搜索人、以及即將要扣押的東西等等記載明白,並且必須在搜索前就要取得,不能事後補發搜索票。
二、不要式搜索
而不要式搜索就是指「沒有令狀」但去卻須要搜索的情況,這當然是原則的例外,畢竟這樣的行為比較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以及自由權,因此會比要式搜索的條件更加嚴格,而不要式搜索又分成幾種情況:
👮1、同意搜索
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經由警方詢問,若是當事人「同意」,那麼警方的搜索就是合法,但當然需要事先詢問,不能事後才問。
👮2、附帶搜索
附帶搜索就是指當警方拘提或逮捕時,對相對人的身體或是週遭可以立刻觸及到的場所進行搜索,目的是為了避免立即的危險,因此不能過度延伸搜索範圍。
👮3、緊急搜索
而在急迫情況且確信嫌犯在內的情況,就可以發動「緊急搜索」,而緊急搜索需要在事後陳報給法院,若法院不核准,則搜索需要撤銷。
搜索跟攔檢差在哪?
而我們平常最常遇到的路邊臨檢或是攔查跟搜索行為差在哪裡呢?其實區別還是蠻明顯的,一般來說攔查行為是一種警察的警察的職權行使,要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要件,就可以行使,且他發動的門檻比較低,當然對民眾的權利限制就比較少,而常見的就是路邊臨檢、警察盤查等等。
而搜索就是另外一件事了,搜索其實是可以接在臨檢之後的,也就是如果在臨檢或盤查後發現對方有逮捕的事由(像是現行犯或是通緝犯)那就會發動前面說的「附帶搜索」,而一般的搜索行為則是需要有搜索票等,所以臨檢可以說是在「找尋可能的違法行為」而搜索則是「對違法行為的蒐證」是不同的喔!
警察違法搜索怎麼自保?
而如果天你家突然被警察查水表,那你該麼自保呢?
首先我們先觀察警察的搜索和不合法,最優先的就是看「有沒有搜索票」如果沒有,那我們就接著看警察有沒有符合不要式搜索的要件,包含了你可以不同意警方搜索,或是要求警方說明搜索的必要性等,但是倘若警方還是強硬要求搜索,那又該怎麼辦呢?
其實這個時候你可以先透過錄影,將警方搜索過程記錄下來並留存證據,另外也紀錄員警名稱及代號,並且在嗣後向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陳情,並且若後續有進入法院判決,也可以主張搜索違法,所以要排除證據,讓你可以達到自保的目的。
違法搜索可以聲請國賠嗎?
而今天如果你真的受到警察的違法搜索,那麼肯定是讓人氣憤,則除了讓違法的搜索變成無效之外,我們還有什麼能做的呢?這個時候我們就可以動用到國家賠償程序了!首先國家賠償的要件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則警察在執行搜索時是以公務員身分行使公權力,且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的權利,因此是可以發動國家賠償的!而人民只要向地方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的訴狀,並且輔以證據提起訴訟那麼就可以順利取得國賠囉!而倘若這方面有不懂都可以向私人律師事務所或是法扶機構諮詢!
以上就是關於「違法搜索」的內容,若是仍有問題也可以在留言版留言!我們會儘快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