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年末發年終獎金的日子了,每天工作要死要活就是為了年終可以好好賺一筆,但殊不知老闆卻突然發出噩耗「今年不發年終獎金了」「大家共體時艱」,聽到眼淚潸潸落下,這個時候我該怎麼捍衛我的年終獎金權利呢?
是年終獎金還是薪水?
在憤憤不平我怎麼拿不到年終獎金之際,首先要搞清楚,你要拿的到底是「年終獎金」還是「薪水」。那到底該怎麼區分呢?通常在公司跟你簽訂勞動契約的時候會在條款裡面說明清楚,如「保證15個月的年薪」這個時候雖然也是在年終領3個月薪水的錢,但這個時候該筆錢就會被定義是「經常性給予」的報酬,那他就是「薪水」。
但如果如同長榮海運一樣有40個月的年終,這個時候如果契約沒有特別記載,這筆報酬就會被認為是「恩惠性給予」,也就是說他確確實實就是一筆「獎金」,而非「薪水」。所以在要求之前,先搞清楚自己要的東西是什麼,才不至於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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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發年終違法嗎?
搞清楚自己要的東西是什麼之後,就可以進一步討論公司不發違不違法的問題。如果公司簽訂的合約中有寫明「幾個月年薪」那該筆名形式上是「年終獎金」實際上是「薪水」的報酬,就一定要給,不然就有違民法,構成債務不履行,也能以此為請求權基礎跟雇主要求給付薪水。
但如果這個時候是實質意義上的「年終獎金」,就要看情況能不能要了,根據勞基法第29條規定,有幾個要件要符合規定公司才需要發放年終獎金,則有1、「有盈餘」2、「全年工作」3、「無過失」等要件,因此公司無盈餘、勞工非全年都有工作、或是勞工工作有過失,這些情況都不能跟雇主要求年終獎金,但如果都符合以上要件,公司不發放就是違法,可以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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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發年終怎麼告?
如果確定年終需要被發放,則就有理由向公司要求給付,但如果擔心走訴訟程序麻煩或是要花錢,就可以先向主管機關,也就是勞動部檢舉,則勞動部就會依勞基法27條規定向沒有給付工資的公司課以罰鍰,並且公司如果未改善,則法規也規定可以按次處罰,以確保公司會及時發給工資。
但如果公司屢勸不聽,就可以對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226條關於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公司要求給付債款,而且因為通常欠費金額不會過大,所以會依小額程序或是簡易程序為訴訟,因此這種程序通常也會比較快終結,讓勞工可以及早拿到欠款,過個好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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