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碰到紛爭時,大家總想著抱持著息事寧人的態度,所以用和解的方式解決紛爭,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和解後即便合約簽署了,但對方不付錢就是不付錢,這個時候總不能摸摸鼻子就算了吧,我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討到錢嗎?
和解後對方不付錢怎麼辦?能強制執行嗎?
在和解後,也就把誰是債權人誰是債務人的角色劃分清楚了,但和解後常常遇到苦等不到債務人付錢的窘境,此時要先區分和解的性質,如果是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範的和解,也就是在訴訟上和解的情況,則此時該和解契約效力等同法院判決,而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理由。
但倘若是私下和解,則只具有普通契約效力,如果沒有經過公證人公證,此時該筆債權就不得做為強制執行的理由,而倘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則只能另行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命債務人為給付,並取得強制執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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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和解不履行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依據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的規定,需要行使詐術使得他人為財產的交付,或是因此取得財產上不法的利益才會構成。
然而和解不履行的情況,雙方簽訂有效的和解契約,客觀上雙方都對債權債務的關係有認識,並且有形成和解契約的合意,即便一方真的沒有想要履行契約的真意,但其並沒有行使詐術,欺騙他方簽署一份無效的契約,也就是說,債權人還是能請求他方履行,所以並沒有詐術或是不法情事的構成。
因此結論是,即便對方不履行和解債務,還是不會構成詐欺罪,向他方提告並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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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對方不付錢可以反悔重新提告嗎?
同樣的,需區分和解性質,若為訴訟上和解,則無需另行起訴,逕付強制執行即可,然而若為私下和解,則因為該和解契約僅具有普通民法效力,而不具強制性,因此仍然可以針對該紛爭案件另行起訴,交由法院定奪紛爭處置方法。
然而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仍然會參考當事人的和解契約,所以和解內容可能不會有多大的改動,因此在做出和解契約時務必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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