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下午中市街上一名駕駛突然莫名遭到一名轎車擋車,突然啟動又急煞,擋在前方,只見駕駛下了車大聲叫囂,馬上又彎下身子,探頭到車內拿了東西下來,像要攻擊人的樣子,被擋的駕駛沒有加以理會,舊開走了,沒想到,隔沒多久,他又急切衝了過來,搖下車窗大罵,猛然踩油門揚長而去!
惡意逼車的定義是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三款
-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情形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就算沒有特別用條文來明訂,相信網友們心中都能對逼車行為描述個大概。簡單來說,就是無論是開車、騎車、走路在路上,被其他汽車駕駛用惡意的違規方式靠近,無論意圖是想嚇人還是讓對方發生危險,都是不被允許的惡意逼車行為。因為汽車的體積較大、外表堅硬,沒控制好一個閃失都有可能釀禍,因此將逼車行為列入危險駕駛中,並針對其開罰。
惡意逼車除了開罰,還會犯罪?
⚖刑法第185條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為私人恩怨惡意逼車,不但會影響到受害者安全,還可能牽連無辜用路人。除了上一段說到的行政裁罰外,刑法也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訂出相對應的懲處。如果因為逼車而影響到道路安全,會觸犯「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開罰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有人因此不幸死,還會被加重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可見千萬不要因一時氣不過就拿別人的生命安全來開玩笑!
此外,逼車還可能會同時觸犯第304條的強制罪,因為使用道路是我們每個用路人的權利,任意逼車難免會讓交通出現堵塞、需繞道而行的狀況,與條文內提到的「妨害人行使權利」相符。
在馬路上被逼車怎麼辦?
雖然被逼車當下可能沒那麼多時間可以上網查文章找答案,但在這邊還是先提供幾個建議,讓看到這篇文章的網友們在面對突發狀況時不會一時手足無措。
我們前面提到「逼車有罪」、「逼車不合法」、「逼車可以告」,但相信真正會逼車的人當下才不會管這麼多。如果遇到了這類不遵守交通法規和將他人生命安全置身事外的不法之人,盡量繞道離開、不要硬碰硬,並抓緊時機報警。萬一對方窮追不捨,也不要隨便停車或下車與對方理論(因為不知道對方有沒有攜帶武器)。把車開往比較熱鬧的地方或駛至警察局前、加油站、大賣場也是不錯的選擇,至少對方拿棍棒下車時,一旁路過的人能及時提供幫助,將傷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