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一起生活難免會出現吃了彼此食物的狀況,尤其在學生宿舍內幾乎天天上演。儘管這看起來只是件小事,卻有人真的因此鬧翻,甚至還報警揚言提告竊盜罪。
淡水有一家平價小火鍋店來了一名台灣人及一名德國人兩位客人,台灣人在離席去上廁所時,特別叮嚀德國人不能偷吃他鍋內食物,但德國人依然故我,還是夾了台灣人的火鍋料來吃。台灣人發現後相當憤怒,竟然打電話叫警察到場處理,還說要對德國人提告竊盜。
這件事看在外人眼中,可以說是相當離譜。但竊盜是公訴罪,警察就算覺得無奈,還是得秉公行事、依法辦案。
只要有財產損害,一點點錢也算竊盜?
⚖刑法第320條第一項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純從這「火鍋事件」配上竊盜罪條文來看,德國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免費吃到別人的食物)」,又趁著台灣人上廁所時「竊取他人之動產(偷火鍋料)」,說是成立的竊盜罪並不為過。雖然這看起來確實有點小題大作,但一點點損失也是損失,何況又是故意竊取。如果連這一點小小的偷竊行為都放過,以後偷了更貴重的東西那還得了?所以竊盜罪要成立並沒有金額規定,只要有偷就是竊盜、偷垃圾也是竊盜。
外國人在台灣犯罪,也適用台灣刑法嗎?
⚖刑法第3條
-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在訂定時就有將這個狀況考慮進去,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並保護我國人民安全,來到台灣的外國人也是會受到我國刑法拘束一切行為舉止的,犯罪也會受到同樣的懲處,身處異地不懂法規不能當作脫罪的藉口。反過來想,如果外國人到台灣不用受到刑法約束,那台灣豈不是成了犯罪天堂?所以台灣的刑法對於在台灣的外國人也適用。
這麼一點小事也要被判刑,好像有點太誇張了?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評價小火鍋店的一口火鍋料大不了也是幾十塊的事,如果真的為了這麼一點小事被判刑,無論罰款還是吃牢飯都很不值得。雖然犯罪確實要付出相對應的代價,但因為一點錢罰那麼重,實在有違比例原則。所以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內就有提到,像這類竊盜案件,必須要審酌犯案手段、犯案損害、犯後態度來決定要不要起訴,像這樣非常輕微的案件要大費周章鬧上法院本身就有點不妥,而且警察們原則上也會勸德國人拿出誠意向台灣朋友道歉,表現出良好的犯後態度。所以這案件有很大的概率是不會被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