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公寓大樓最怕遇到麻煩的鄰居,尤其是那種喜歡把私人物品堆疊在公共走道、樓梯口之人,不但有礙觀瞻,還可能影響到火災、地震的逃生路線。偏偏這類厚臉皮的鄰居並非容易溝通的對象,有時候好意口頭勸說還會遭到辱罵或暴力傷害,讓其他守規矩的住戶十分為難。本文將告訴遇到此種狀況的網友們,該如何利用法律來制裁此類惡鄰!
法律嚴禁鄰居把公共空間當自家倉庫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二項前段
-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為了安全起見,法律有特別明訂某些供人出入與為救災而設之場所不得堆放私人物品,也嚴禁為了自己方便就加裝門窗、柵欄。撇開美觀因素,會這麼規定都是為了消防安全及緊急避難考量。
近年來,電視上出現不少為了方便在樓梯口、走道堆放雜物,使得原本不應那麼嚴重的火災因那些堆積的易燃物的關係燒得更加猛烈,造成住戶傷亡的慘劇。因此,政府單位對於消防安全及防災演練越來越重視。我們也不該因沒接觸過火災就忽視其可能帶來的傷害,平常還是得盡可能避免把個人物品堆放在公共空間。
鄰居堆雜物影響逃生最高可罰20萬
(來源:新北市消防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一項第四款
- 住戶違反第16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如果發現住家附近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內提到的狀況,可打1999請求協助。當工務局接獲通知後,會到場勘查,並根據違規的情況處以4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鍰。開罰後如果還是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把物品移除,可以繼續開罰,直到將堆積雜物清除為止。
堆雜物多次勸導不配合的住戶可要求搬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一項第二款
-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儘管罰20萬並非小數字,卻依然會有怎麼罰都罰不怕的人存在。就算對方可能因為嫌錢多不介意被開罰,但雜物繼續堆積在公共空間,住戶的生命安全就會持續存在疑慮。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便特別規定,只要在三個月內依舊故我,不配合移除雜物,管委會可以開會決議讓法院幫忙把這樣的惡劣住戶強制驅離。雖然那房屋可能是買下來的,理論上不能隨便把住戶趕走,但為了他人的生命安全著想,對於這種不配合的之人也不需要太過客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