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離婚協議內容就不該簽名!

刊登:
離婚後對前任抱有恨意是再正常不過的現象,但如果為了盡快離婚而草率答應協議離婚的內容卻事後反悔,那不論再怎麼感到不公平也難以改變。

  網紅理科太太在去年12月離婚,原本以為這樣的「私人問題」會隨著時間流逝逐漸失去關注度。近日前夫John卻在IG上表態,說自己對這段婚姻關係有多不滿,也抱怨了協議離婚的內容。說兩人在離婚調解庭有討論過,如果孩子在與自己相處過程中吵著想回母親身邊怎麼辦?卻沒商量過如果孩子不想與母親待在一塊的可能。還說先前送孩子回媽媽家時就開始哭鬧。

  但有其他知情人士出面爆料,所有協議內容都是雙方在調解庭上協議出來的結果,John當下也簽名表示同意,既然不滿為何當下不立即提出?

 

協議離婚是離婚訴訟前的必經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23條

  1.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2.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3.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家事丁類事件

  1. 宣告死亡事件。
  2. 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3. 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4. 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5. 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6. 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7. 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8. 親屬會議事件。
  9. 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10. 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11. 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12. 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13. 民事保護令事件。

 

  法條上的「丁類事件」,只是家事事件法中的一項分類而已,不用太過在意代號或是分類規則。只要知道離婚案件不屬於丁類。所以依照第23條規定,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前,必須先將案件送交調解庭。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也可以提告後由法院轉入調解程序。

 

離婚調解的效力等同法院判決離婚效力

  離婚調解會有「調解委員會」作為類似法官的中立人士來居中協調,過程不會像法院判決那般強硬,會盡量讓雙方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共識,整體模式比較偏向「協議離婚」。
  與協議離婚最大的不同在於,一旦調解委員將雙方所決定的離婚後內容作成調解筆錄後,就會馬上產生法律效力,這效力甚至等同於法官判決。只要其中一方離婚當事人到戶政機關登記就可以結束婚姻關係,不用像協議離婚那樣還要兩個人都到場。

文章最後更新日期 :​
文章作者
Picture of 陳婉晴

陳婉晴

法律知識+
熱門推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