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於2021年五月迎來了修正,主要係以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調整上訴不可分的第348條規定。而本次修法對現行實務操作有不小的影響,主要是針對具有單一性之案件其上訴範圍之認定顯然與舊法會有不同,本文將於下方討論之。
簡略而言,同一個案件如果被告犯了很多罪,而在上訴的時候如果只針對其中一個罪名上訴,其他不管他的話,修法之後會有不同的影響。
刑事訴訟法348條文內容之修正
<條文修正一覽>
刑事訴訟法348條第一項
-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刑事訴訟法348條第二項
-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348條第三項(增訂)
-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針對一部上訴之修法實益>
- 第一項:刪除擬制全部上訴
在過往舊法時代,倘若未說明係為一部上訴,則原法院將擬制為全部上訴,而可能使當事人上訴之真意受到忽視,而於修法後,原審或上訴審法院為確認上訴之範圍,並基於訴訟照料之義務,而應闡明,並曉諭上訴人以言詞或書面就其上訴範圍為必要之陳述。
而此項修法之實益則係加強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照料,並加強當事人參與訴訟之程度,令法官不得任意就案件之全部為上訴。
- 第二項:增訂上訴不可分之例外
上訴不可分係學理上針對具單一性之案件所創造之原則,簡言之,其針對無從分割之案件,針對一部上訴,其必定會影響有關聯之他部,而於修法前,無論他部所受之判決結果如何,皆有上訴不可分之適用。
惟學界於此多有批評聲浪,認為其上訴若及於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他部,其逕行為全部上訴而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固本次修法後本項尤為重要,若於一部上訴時之他部受有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則應先行確定,不受上訴不可分之影響而被視為亦已上訴,此項係保障被告對判決之確信不因制度強制擬制上訴而影響,而大大保障被告之程序利益。
- 第三項:增訂單就刑度、沒收及保安處分之上訴
於過去,實務秉持著「罪刑不可分」之原則,認為案件事實與刑度有著密不可分之關聯,而不得逕於上訴時單就刑或其他非事實部分為上訴,但如此一來令一部上訴制度大打折扣,惟近年來法院適用該原則鬆動,且學說亦有不同之見解,故成為本次修法的動力。
新增之第三項,其規定當事人得單就刑度、沒收及保安處分為上訴,而常見者係於事實審程序中案件事實已為雙方不爭執,而當事人就非事實部分不服而須為上訴,惟此時若按舊法,則須連帶事實部分為上訴,而徒增累訟之擾,故新法允許當事人為刑度、沒收及保安處分之上訴,一來為訴訟經濟,二來亦保障當事人不受訴訟長期之紛擾,故此時,若僅就該部分為上訴,則二審法院亦不得為事實之審理,以避免突襲。
修法後之爭議?
在本次修正後,其實學說亦帶來許多爭議,本文在此點出但不另做論述,其中包含
(1)、對本案論罪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沒收?
實務最終認為雖沒收於修法後具有獨立的法效果而非從刑,然而問題並不因本次修法而有異,上訴效力仍及於沒收,故採肯定說。
(2)、僅對沒收部分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本案論罪部分?
過去針對本問題無論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皆有所採,而尚無定論,然於修法後爭議則有所解,因應新法得針對沒收單獨上訴,故此時上訴效力不及於論罪部分,而無爭議。
(3)、一審法院認定一罪,二審法院認定數罪之情形有無上訴不可分之適用?
在過往,有無上訴不可分之適用皆以二審法院認定各罪間是否具單一性為判斷,惟於修法後,其中唯一的例外則係若於一審法院認定為單一但上訴審法院認定為數罪,且未上訴部分為有罪時,而應例外有上訴不可分之適用。
本條修正後雖然並不影響繫屬中之案件,而仍有舊法之適用,惟於嗣後起訴之案件則有重大的影響,但該條之修正亦的確朝向對當事人有利之方向修正,無論係該訴訟之經濟層面,亦或是尊重當事人之攻防範圍、減輕上訴審負擔等等,皆係令我國刑事訴訟法更加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發展,而應予贊同。
也就是說,在修法前還在審判的案子並不會受影響,但修法後才提告的案子就會有影響,而前面上訴不可分以白話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犯人拿別人的手機打破別人的頭,此時同時犯了毀損罪(手機)還有傷害罪,如果此時法官認為毀損罪無罪,當事人也僅就傷害罪上訴,那毀損罪就不會在二審中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