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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日期 202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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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名稱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四)(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之被害人,由第5條第1項後段之人為被害人聲請)
相關條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第5條、第6條、第7條
使用說明相對人違反被害人(即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之特定人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無關之跟蹤騷擾行為,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因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為被害人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

(來源:司法院

  • 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三種,其中功能最多、時間最長的通常保護令,必須向法院聲請。
  • 可根據自身需求在聲請狀內提出希望保護令幫忙限制或禁止的項目,通常要求越多會需要花更多時間來審酌,證據也必須更充足。
  • 書狀內容與一般通常保護令聲請狀大同小異。
  • 關於保護令聲請的步驟與各項問題說明,請參考本站【家暴保護令要怎麼聲請?聲請保護令多久才會拿到?】一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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