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都有類似經驗,明明當時談好工作就是A,實際上的工作內容竟然是B。雖然這也沒什麼不好,都是有工作又有薪水,但是工作還是希望可以做自己更擅長、更喜歡的。心中也明白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公司提告,可能只會被老闆討厭而已,最終落到被開除的下場。
相信大部分的人都不是真的想對公司告詐欺,只是希望有個強硬的手段來迫使公司一定要給自己當初談的工作,只是事與願違,勞方始終沒什麼選擇的權利。到底在面臨這類狀況時,該怎麼保護自己呢?
把員工騙進來做跟應徵內容不同的工作,為什麼沒有觸犯詐欺罪?
目前刑法上的詐欺罪,必須要有「惡意欺騙財產意圖」並「造成財物損失」,雖然因缺人故意把工作包裝成另一個樣子來徵才確實不太可取,但真的不喜歡工作說真的可以離職,公司也沒有強迫一定要留下來,甚至還可以領薪水,這與刑法上的詐欺罪不同。
同理,感情糾紛也因為沒有惡意欺騙交付金錢,不能因為當初承諾過的天長地久沒有遵守就提告,就算當初交往送出一堆禮物,也只能算是有風險的「投資」,不能主張對方詐欺來要求返還。當然,一開始就圖謀不軌的人另當別論。
實際工作內容跟應徵的不同,能逼公司遵守承諾改回來嗎?
在解答這個問題前,想先反問您,就算真的可以用法律要求公司屈服,這樣的公司您還敢厚臉皮待下去嗎?就不怕每天被公司的上級刁難或設法找理由逼退?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如果雇主要幫員工調整工作,不能違反勞動契約,而且必須是正當、不會給員工造成困難或惡意刁難的工作。但大部分的合約內都會有「完成主管交辦事項」這類工作條件,被公司以這點來反擊,那其實也無話可說。
就算真的面臨到公司亂改工作內容的情況,員工最多能做的就是「自行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4條)」,但如果是工作能力強、不可替代性高的員工,反而是公司方面要害怕。
徵才廣告與實際工作內容不符,可以檢舉公司讓公司罰錢嗎?
這部分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二項第一款內有規定,如果為了招募員工而刊登不實廣告,雇主是可以被開罰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的。一般而言,沒有面試過或被委任的外人不清楚這類事項,加上事後檢舉可能會被公司狡辯說根本沒這回事,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錄音證據或是相關人證、物證的話,真的要讓無良公司吃鱉還是不太可能。只能說求職者一定要好好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