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每看新聞時,總是會出現剛出社會的年輕人在餐廳、KTV外聚集發生衝突的事件,結局自然是現場的人都被帶回警察局,不然就是已經離場之人被叫到警局來約談。像這樣年紀輕輕剛出社會就背上前科,實在是令人感到髮指。想必不只是他們本身,連當事者的父母也十分擔憂,深怕因為年少不懂事犯下的錯會跟著兒女一生。
打群架 聚眾鬥毆
⚖刑法第149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0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刑法第149條及第150條只有提及「聚眾」,還不包含將別人打到受傷甚至死亡(傷亡的部分會以傷害罪與殺人罪來論處)。當打架的人數一多,對於下手輕重及波及程度會比較無法掌握,才會特別訂立這樣的法規來喝止這類行為,但由於這樣的狀況還是相當頻繁,立法者只能不斷將法條加嚴、加重。
不過在糾紛當下,衝動往往勝過理智,刑罰什麼的全都被拋諸腦後。只能希望現場稍微有一兩個人想到後果,提前制止更大的衝突發生。
聚眾被抓就該配合警察
如果不希望把事情鬧更大,看到警察到場了就該適可而止,以免觸犯妨害公務。就算當下在氣頭上不理會警方勸阻不小心再次觸法,事後也該聽從警察指示,別把狀況弄得更大。
聚眾鬥毆已經是事實,無法彌補,這時候再逃避也只會讓狀況變得更糟。但如果犯後能表現悔改之心並配合警察,屆時還是會被法官輕判(罰錢或拘役),畢竟犯後態度也是法官在決定刑度的重大依據。就算是主導人,也該如此,千萬不能認為反正都被抓了那就一不做二不休。
狀況沒太離譜都不用擔心前科問題
犯罪紀錄的部分,在本站【前科紀錄與警察良民證】一文中曾做過詳細說明,在這邊就簡單帶過。
儘管曾經上過法院都會留下紀錄,但那種紀錄是封存在法院內部,一般人沒那麼輕易可以拿到(就連本人索取都不見得會給)。主要該擔心的部分還是從警察那邊申請的「良民證」。會留下所謂的「前科」除了必須是①判決定讞且②沒有緩刑宣告的③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最常見的拘役、罰金等因為太過輕微所以不會被記入良民證中。縱使留下犯罪紀錄,只要沒有在④五年內再次犯下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就會把「前科」從警方紀錄除去。由此可見,要留下長期犯罪紀錄對大多數人而言並不那麼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