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法官在審理一對分居達三年以上的離婚監護權官司時,判離婚獲准並將監護權交給孩子的母親,父親則每個月要支付10,800元作為扶養費直至孩子成年。
依照民法規定,法官在替孩子決定監護人時,必須詢問過孩子的意願並將其作為審理的參照。儘管該名法官只有與那孩子見過一面,但看到年僅八歲的他只能夾在中間看爸媽吵架,甚至產生自責的感受,就感到相當不忍心。在社會大眾的認知裡,八歲兒童應該要無憂無慮的生活著,煩惱不外乎是「晚餐吃什麼」、「放學去哪裡玩」這種小事,而非在法院想著「是不是因為我的關係爸媽才會吵架」。
於心不忍的法官在判決結束後,特地在判決書附上給那位孩子的一封信,為的就是希望告訴他「父母會離婚真的與他無關」,甚至還表示如果他或爸媽對這判決結果感到不開心,是身為法官的他能力不足,與他一點關係都沒有。
最後還說到,他的父母都很愛他,雖然婚姻出了狀況難以繼續維持,但法官已經盡量不在判決書裡寫得很像是某一方不好才導致離婚,不希望他因此而難過,也希望他可以健康快樂成長。
父母離婚不等於讓孩子失去爸爸或媽媽
有些夫妻深知兩人的婚姻已經維持不下去,但想到離婚後孩子可能因此失去爸爸或媽媽,就強迫自己繼續維持婚姻關係。
在我國的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斷絕親子關係」。就算父母離婚、孩子只能跟其中一方同住,另一方還是要定期提供扶養費供孩子生活,也能定期與子女碰面交流。同樣的,孩子成年後對沒有住一起的父親或母親也有孝敬義務,自然也擁有遺產繼承權。
扶養費金額的決定方式
原則上,是會依照孩子居住縣市的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來決定,但父母與子女的自身條件也會影響到扶養費的多寡。如果父母本身工作能力比較強,法官在審理扶養費案件時,就會提高扶養費給付金額,讓孩子得到多一點資源;倘若父母本身有殘疾、收入微薄,也會降低扶養費額度,以免大人為了養育孩子先餓死自己。孩子有時候可能因就讀私立學校、生病住院等特殊因素需要更多金錢,也會做出些許調整。
探視權行使到成年為止嗎?
理論上,是的!民法現在規定的成年年齡為18歲,所以子女按照規定,在成年前要依照約定的方式與沒有住在一起的爸爸或媽媽定期往來。不過,法院對於探視權的規定通常只會安排到16歲,超過這個年紀的孩子就會給予自主權。畢竟探視權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到了一定歲數時,給孩子發表意見的權利也算是對他們的一種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