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中難免會碰上急需用錢的時候,偏偏正當的銀行貸款程序至少都要經過銀行審核1日至3日,迫不得已只好找上高利貸。錢確實是借到了,但要還錢時才發現那利息簡直高到不科學,即便已經努力賺錢償還,卻還是有更多因利息滾出來的利息存在,只覺得人生很灰暗,錢永遠沒有還完的一天。已經明確告知債主自己真的沒錢還,還是不斷上門找碴,每天只能活在陰影中。
由於實在沒有其他辦法了,便開始想透過法律尋求能讓自己脫身的辦法。找著找著發現了「重利罪」,就想利用該條文來讓自己免於還債又能讓債主被抓去關。以情理來說,對方在急難時出借金錢,事後不但拿不回錢又要面臨牢獄之災,這實在是有點讓人感到不齒,那所謂重利罪真的是如此嗎?還是說要有其他的構成要件呢?
重利罪一定是放高利貸嗎?怎樣的行為才會構成重利罪?
重利罪規定在刑法第344條,條文內提到「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規定)」,並且「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第二項規定)」。觸犯刑法不但會背上前科,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所以只有在條文內提到的構成要件都符合的狀況下,才有可能觸法。
總結上段所述,我們可以得知要成立重利罪必須有①趁人不備、②取得重利兩樣舉動,兩者缺一不可。且「重利罪不懲罰未遂犯」,許多負債累累之人就算被要求繳納高額利息,卻無力償還,在債權人沒有取得任何利潤的狀況下,態度無論再怎麼可惡,都不會觸犯本法。
回到本文標題,金錢借貸屬於「民事」範疇,警方是無權介入的。如果只是一直被催債壓得喘不過氣來,但債權人根本還沒收到什麼重利,也無法主張對方有犯罪來要求警察幫忙逮人。當然這邊也不太鼓勵為了讓對方被抓而平白無故償還大筆財務,關於利息以及強迫簽本票的問題,下段將會作補充說明。
利息最多可以收多少?超過的利息可以不付嗎?
根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可見無論是基於什麼因素不小心背上高利貸,都能夠以本條來主張利息過高免還。不過必須格外注意,高利貸之所以為高利貸就是不會照規矩來走,直接拿條文或網路文章給債權人看來主張免付利息是不夠的,真的想避掉利息,還是得走正當程序,透過訴訟來要求免除負擔超過年息16%的超收利息。
就算有法律保護,不合理的借據不要亂簽!被迫簽本票可提告!
雖然收高利貸與重利罪確實不對,但這邊還是要提醒,在簽合約的時候如果對內容感到不放心,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一開始就不要簽」。儘管有法律保障避免被超收利息,但打官司總歸來說還是相當麻煩的(至少得花上半年),相信沒人願意在等待判決出爐前這段時間,會希望因惹怒債主而不時被找麻煩。所以真的遇到急需用錢的情況,也要格外小心借據內容,以免之後要花更多心力透過訴訟來化解危機。
另外,有些放高利貸會以脅迫或暴力的方式來逼人簽本票、借貸契約,面對此種狀況,即便是為了脫身而配合簽名,事後還是可以主張自己是在非自願的狀況下答應,主張其無效並提告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