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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日期 202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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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名稱 | 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狀(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之被害人聲請) |
相關條文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第5條、第6條、第7條 |
使用說明 | 相對人違反被害人(即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2項之特定人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無關之跟蹤騷擾行為,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 |
(來源:司法院)
- 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三種,其中功能最多、時間最長的通常保護令,必須向法院聲請。
- 可根據自身需求在聲請狀內提出希望保護令幫忙限制或禁止的項目,通常要求越多會需要花更多時間來審酌,證據也必須更充足。
- 書狀內容與一般通常保護令聲請狀大同小異。
- 關於保護令聲請的步驟與各項問題說明,請參考本站【家暴保護令要怎麼聲請?聲請保護令多久才會拿到?】一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