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 債權債務問題(急)
您好想請教
A(債務人)借用B(發票人)支票壓在我(債權人)這 並借款200萬
目前支票已跳票
A名下確實無財產
1.我可否對發票人求償?
2.B(發票人)能否主張與我無實質借貸關係而不用支付?(因匯款紀錄是我轉帳給A)
3.我又能否說A與B之間的關係我不理會
只針對發票人就必須兌現一事求償?
我有錄影與B(發票人)的LINE通話紀錄承認他自己將支票拿給A週轉
非我惡意取得
4.想知道實務上法官對於支票借朋友拿去借款一事(如上述)
會如何宣判?
因網路加現場諮詢部分
有人說可直接對發票人求償
他與借用人之間的關係不能拿來作與我抗辯的理由
又有人說發票人可以提出異議
表示他跟我無實質借貸關係
實務上法官到底會如何宣判如上案件
實在找不到確切的標準答案以致無法決定下一步怎麼實施
望各位專業人士告知答案
辛苦了 感謝大家
理論上是可以跟A求償的,但您的狀況比較複雜,保險起見還是委由專業律師處理會更有保障。
至於法院會如何宣判,每個法官風格不一樣,就真的無法直接給予答覆。
先以借貸關係來看,借貸也應該要成立,重點第三點你有提到錄影中,
他只是在跟你說明借錢的「用途」,不代表因為這樣他就變借錢的代理人。
而您提到錢是直接匯到A的戶頭,而不是給他,會不會代表無實質借貸關係,我不這麼認為。
他借錢不一定要錢直接交給你,那你刷卡也是跟信用卡公司借錢,你戶頭收到現金過嗎?
事實就是你已經按照約定把錢交給指定對象了履行約定。
最後還是回歸票據,依法你可以持票要求還錢。
因為票據具有無因性,所以其實執票人可以逕行依照票據上的權利跟發票人請求給付款項是沒有問題的,而不需要考慮票據移轉的原因,但您的是件爭議是在「票據有沒有背書轉讓」以及「票據有無記名」,因為票據可以約定得不得轉讓以及有無記名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就會牽涉到能不能要求款項以及向誰要求,所以還是以您的案件細節個案判斷,跟專業律師商討過後會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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