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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日期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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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名稱 | 民事再審之訴狀(二) |
相關條文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
使用說明 | 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
(來源:司法院)
- 當事人對於已確定的裁定或判決的救濟程序。對於確定判決的救濟程序為再審之訴,對於確定裁定的救濟程序為聲請再審(準再審)(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至第507條)。(來源:司法院)
- 如果判決定讞的案件,發現審理過程上出現重大問題,無論是法規引用錯誤、事實理解錯誤還是程序錯誤,都可提起再審之訴狀來請求再審。
- 必須在訴狀內寫明再審理由,如果只是單純對判決感到不滿,卻又提不出審理過程的漏洞,就無法提出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