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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日期 202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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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名稱 | 撤回告訴狀 |
相關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使用說明 | 告訴人和解後,不願再追究,聲請撤回告訴。 |
(來源:司法院)
- 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對加害人提出告訴後,對方在訴訟期間拿出誠意與受害者達成和解(通常是金錢賠償),受害者認為已經沒必要繼續打官司,就能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在一審言詞辯論結束前具狀撤回告訴。
- 非告訴乃論(公訴罪)案件,就算原告受害者具狀撤回,檢察官和法官還是有義務繼續追訴。但通常也會看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從輕處分或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