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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日期 202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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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名稱 | 民事委任狀 |
相關條文 |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 |
使用說明 | 把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 |
(來源:司法院)
- 如果訴訟當事人(無論原告還是被告)不方便親自前往開庭,或希望開庭時有個可靠的人陪同,都要準備委任狀告知法官此事。
- 委任狀遞交時間可以是開庭前,也可以是開庭當天。
- 每個審級是分開的,就算還是委任同一個人,還是必須重新提出委任狀。
- 委任對象原則上是律師。
- 不只是開庭,律師協助閱卷前也得提出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