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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日期 202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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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名稱 | 民事合意不公開審判狀 |
相關條文 |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後段 |
使用說明 |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營業秘密,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不公開的法庭,向法院請求不公開。 |
(來源:司法院)
- 為確保裁判的公正性,提供一般國民了解及監督法庭程序之機會,進而促進國民對法庭程序公正性的信賴,除有其他涉及當事人隱私或有不適於公開的情形外(例如: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等),原則上訴訟的審理與裁判均應於一般公眾均可自由旁聽的情形下進行。(來源:司法院)
- 大部分案件在開庭時,法庭的門都會打開,讓民眾自由進出、坐在空位上旁聽。目的是為了確保審判的公平性,讓人民「督促」法院審理。
- 如果是涉及隱私或私人名譽問題,不希法官在審判時大門敞開讓人進入,就能提出「不公開審判狀」,要求關門審理案件。
- 本訴狀為雙方當事人都同意不公開的情況下才能採用,如僅有自己希望不公開審判,則需採用「民事聲請不公開審判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