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民事強制罪、恐嚇罪、刑事公共危險
車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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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 25 日 上午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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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不知道對方覺得我們沒有禮讓還是甚麼事由,突然對我們逼車,當下只覺得生氣回逼車,雙方你來我往互不相雙方都有搖下車窗互相叫囂,但一切都是在車子行進當中發生,沒有財物損失,沒有事故,也沒停下車擋車叫警察也沒有手持危險物威脅等,直到不久後對方下交流道或是甚麼狀況就沒繼續下去,過程印象中大約5分鐘左右。之後收到對方告我這些罪責,想請問這種情況會成立嗎?如真的成立是隨對方賠償金額我應該照單全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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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 18 日 下午 10:15

比較麻煩的是刑事問題,如果和解金對您來說太高,可以先跟對方談談看,到能接受的範圍就可以考慮安排調解,並請對方簽下撤回告訴狀。這樣您被告的部分就算是告一段落了,若和解不順利,對於沒有做過的行為,您不一定要全數認罪。
接下來是對方向您逼車的部分,若您有行車紀錄器等方式能證明對方有惡意逼車行徑,您可以向對方追究刑事責任,因為你們和解的是您的逼車行為,並不是對方的逼車行為,所以可在六個月內盡快向地檢署按鈴申告,若檢方沒有受理起訴,刑事案件則必須委任律師才能自訴提告對方。
因此和解時間須謹慎斟酌,若時間壓力較大,可能要考慮是否放棄和解,先直接反告對方逼車,讓雙方處於同樣刑事責任的壓力下談和解,也是一個方法。至於這些刑事責任是否構成要件,您可以參考這篇文章都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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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 25 日 下午 10:09

如果你已經被叫去做筆錄,代表對方已經提告了,您最好同樣也提起告訴,避免您的追訴期失效,這樣雙方互告如果證據也狠相對,萬一真的進入訴訟程序,至少不會一面倒。且互告比較能促進和解,但只有對方告,可能會變成只有你賠錢或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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