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簽協助雙方終止勞動契約,但雇主先未履行在30天內給付資遣費,檢舉+申請調解後再補給我還請我撤銷提告,請益我可以不撤銷勞檢嗎?(擔心被公司 依違反造成甲方名譽、財損等,將依法提出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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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20 日 下午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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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狀況:
8/10 被通知不適任,從明天開始不用上班,後面的班都砍掉,因此我主動要求資遣費
8/13 人事約我到公司,合意簽署終止勞動契約並答應9/8前一併給我薪水和資遣費
9/11 因超過9/8號都還沒收到資遣費,只有收到薪資(1號~10號),所以我先向勞工局檢舉
9/16 在申請勞資調解
9/19 昨日公司致電道歉已經資遣關費用補匯給我,所以還請我去撤銷提告
問題:
因為公司本來就沒有履行義務,故希望政府可以進行勞檢並做相關處分,以保護勞工們權益
1.請問如果我只取消勞資調解,勞工檢驗是否會受影響
2.因為先前有和公司簽訂協議書,假若勞檢沒有撤銷,我是否會涉及第三四點(違反造成甲方名譽、財損等,將依法提出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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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內容:
第一點、乙方至民國110年12月5日任職於甲方,年資約2年8個月。雙方合意自本協議書簽立起終止勞動契約,甲方應依勞工退休金給付資遣費為新台幣xx元整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預告期間工資(20日)新台幣xx元整,合計新台幣xx元整。
甲方應於113年9月8日前將前項金額匯入乙方之薪轉帳戶。
第二點、乙方充分知悉任職於甲方期間,甲方已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保作業。
第三點、本協議簽署後,除本協議第一條義務外,乙方不得再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對甲方主張權利或向主管機關提出刑事、民事訴訟。
第四點、乙方任職期間所知悉事項應付保密責任,不得故意洩漏或是第三方知悉,或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或舉發等,如有違反造成甲方名譽、財損等,將依法提出損害賠。
第五點、因本協議所生爭執涉頌者,雙方合意以xx法院以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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