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突然發現配偶結婚前「玩很大」,不但同時有好幾個交往對象,還和好多人上床發生關係。知道真相後可以說是既氣憤又無奈,要是早就知道對方是這樣的人,根本不會答應結婚。常聽人說,結婚前會外遇的人,結婚後還是會外遇。很擔心結婚前另一半就是這種人,之後哪天突然「心血來潮」綠了自己,似乎也不太奇怪。有點後悔跟這種人結婚,結婚前和別人上床能當作訴請離婚的事由嗎?能不能對另一半和小三告外遇侵害配偶權呢?
婚前和配偶以外之人性行為,無法視同外遇訴請離婚!
⚖33年上字第294號
- 民法第1052條第二款所謂他方與人通姦,係指結婚後他方與人通姦者而言,至結婚前與人通姦,如在婚約訂定之後,僅得於結婚前解除婚約,不得於結婚後據以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法定十大離婚事由內,第二項載明「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但結婚前所發生的外遇是在「尚未成為夫妻」之時,與條文內所提到的「夫妻之一方」略有出入,縱然是在結婚後才發現配偶在結婚前出軌,但那依然屬於結婚前的行為,無法以此為主張來訴請離婚。
但儘管不能將婚前外遇作為離婚事由來提出離婚,依然可以按照同條第二項規定,主張雙方已經難以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來訴請離婚。
訂婚後發現對方外遇,能拒絕結婚並索賠嗎?
⚖民法第976條第一項第五款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他方得解除婚約。
⚖民法第977條
-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其實無論是否有外遇,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雙方都可以自由解除婚約的。但由於婚前出軌是民法內所明定「解除婚約事由」,不但可以順理成章拒絕結婚,還能額外要求一筆民事賠償金。這概念有點類似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但又不完全相同。第977條比較像是保護「被騙婚」者的條文。
就算不能告外遇,還是能要求賠償?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發生在結婚前的外遇,因為夫妻當時還沒確立配偶關係,不能提告侵害配偶權。不過,婚前出軌帶來的傷害卻不因有無配偶關係而消失,縱使無法依照民法第195條第三項提起侵害配偶權民事賠償訴訟,還是可依照同法第一項來要求非財產方面的損害賠償。但如果發現另一半結婚後,還繼續和婚前外遇對象糾纏不清、藕斷絲連,依然可以提告第三項的侵害配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