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riage equality
因聲請釋憲的緣故,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748號」認定民法只允許不同性別之人結為排他性共同生活伴侶有違反憲法婚姻自由和平等的疑慮,便要求修法或制定新法。
源自於「釋字第748號」而產生的新法規,是根據釋字內的要制定出允許同性別之人結為伴侶之新法規。
同婚專法,也就是748施行法。是根據2018年公民投票「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誕生的法規。
其實同性婚姻伴侶與夫妻本質上也沒太多不同,僅是雙方性別相同罷了。所以748施行法內大多規定都還是遵從民法上的規範。
同婚通過不代表可以同時有一個異性配偶和一個同性配偶,婚姻中的排他性依舊是存在的。曾經有人在國外與一位異性登記結婚,回到國內又與同性結婚,事情被揭穿後就自然成立了刑法上的重婚罪。
台灣目前對同性婚姻的收養還是比較嚴格的,不像異性戀夫妻那樣可以自由收養毫無血緣的子女作為共同孩子。 同婚伴侶的收養只限「繼親」,也就是另一半先前所生的子女。
多數國家同婚還是不合法的,因此會有很多外國同志希望可以到台灣來登記結婚。但如果該外國人本身所處國家不接受同婚,在台灣是無法登記的。 同理,台灣人想和外國籍的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也得遵照這個規定。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有沒有愛或深交程度是其次。只要另一半本身感到自身配偶權益受到侵害,對方違反了婚姻排他性原則,都能算是外遇。與異性戀外遇相同,皆能向對方提告侵害配偶權。
有不少國家(瑞士、巴西等),明確立法「對同性戀抱有明顯歧視就是犯罪」,可見越來越多國家都在積極保障同性戀的權益。 即便在台灣目前還沒有歧視同志就是犯罪的規定,但也不應因自身立場不同而對同性戀口無遮攔,亂罵人還是會吃上公然侮辱罪的。
雖然同性婚姻在台灣已經算是「合法化」但我們依然可以看出其中還有諸多不太平等的限制。其實立法者也明白,法律還是得循序漸進,有些在國外適合的法規拿來台灣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