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本身沒有任何問題,但如果是想藉由關心的名義來掌握受害者的動向,又讓受害者感到噁心或困擾,那就有違反跟騷法的疑慮。
有些剛分手或被拒絕初期之人會有這樣的舉動,會以此方式在對方的生活中「刷存在感」。覺得這麼做可以帶來恐懼感,也告不成。但如果放任不管,很可能在後來演變成更偏激的行為,所以跟騷法才會嚴格禁止這樣的行為。
不少人即便在分手後還是想繼續知道前任的動向,就創了所謂的「分身」帳號來偷看對方動態。如果被發現後經勸告或封鎖後還是持續這麼做,就是違法行為了。
明明根本不順路,卻刻意出現在被害者的上班、上課路徑,或是守在對方家門口,讓被害者感到不舒服,甚至有生命安全上的危險。算是再常見不過的跟蹤騷擾行為。
但如果只是剛好住在同一個地區或在同一間公司上班而碰面,算是違法嗎?只要能提出合理的出沒理由,就不用擔心被當成罪犯了。
無論是跟蹤、監視,還是直接詢問本人或周遭親友。只要讓當事人感到噁心,都能成立此項要件。
最常發生在追求過程中且還沒確定關係的時候,可能只是才剛產生好感或願意做朋友,就開始得意忘形以為自己已經和對方建立了戀愛關係,開始要求約會、報告行蹤。 殊不知,在正式確定關係以前,這些行為都有可能違法。
有點像「三不五時找上門的酸民」,只是對象很明確又有針對性。 通常出現在佔有慾極高的追求者或前任身上,像這樣的行為除了違反跟騷法外,通常還有可能伴隨家暴、恐嚇等其他刑事責任。
這也稱得上是另一種刷存在感的方式,想透過送東西這種「善意」的表現來加深對方對自己的印象。但這種過度積極的送禮行為,給對方帶來的恐怕只有不愉快。
常見的「訂餐惡作劇」便屬之,不過要成立跟騷法必須是兩位當事人間有「感情糾葛」。只是單純想找碴的那種訂購大量飲料、Pizza送到別人家,只能以「詐欺罪」或「間接毀損罪」來論處。
以裸照、性愛影片來威嚇受害者,或揚言要把一些隱私物品傳播出去讓受害者名聲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