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傷亡
車禍並沒有強制規定要報警,大部分小車禍如果雙方都沒事,通常會選擇當場私下和解。 但車禍畢竟是與陌生人發生糾紛,我們也無法確保對方會不會事後反悔提告。最好的方式還是當下就報警,以免發生額外的法律問題。
警察到場後,會先依照流程讓兩位駕駛人進行酒測,並以測距儀和相機記錄車禍案發現場。 接著,依照雙方的描述來寫下案發經過,雙方看過簽名後,警方會給雙方一人一份留存。接著就是等待初判表寄到家中。
通常一個月以後就會收到了,初判表是車禍雙方當事人各拿到一份。有時候可能會久一點,但原則上不會超過兩個月。 如果超過兩個月還是沒收到,可以打電話給承辦警局或交通大隊訊問。
初判表是警察根據案發經過與紀錄來判斷雙方的車禍肇事責任與違規事項,雙方當事人收到後可以依肇責比來談賠償金額。 但由於這是出自於警方,並非檢察官,所以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真的要釐清責任歸屬,並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得向交通事件裁決處申請車禍事故鑑定。 但車禍鑑定需要額外支付3000元,倘若不是賠償金很高的重大車禍並不建議申請。
如果投保內容僅有強制險,會針對駕駛人以外因車禍受傷者來賠償(含波及路人、駕駛車上乘客),只有第三責任險才涵蓋到車輛、財產損失。 此外,保險是採「交叉理賠(賠對方)」,倘若肇事責任僅在己方,那便只有自己這邊的保險公司會出面。
和解時間和地點沒有硬性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方便即可。 如果不放心,可以到警察局或派出所進行和解,警察雖然不會介入,但至少可以提供一個安全場所。也能多準備一份和解書給警察,避免往後紛爭。
維修費用包刮工錢與零件價值。工錢必須照實給;至於零件方面,只須賠償扣除折舊後的殘值即可,能在司法院官網提供的折舊自動試算表中試算。 大多物品都會折舊,尤其車輛的耐用年限短、折舊速度快。自用機車為三年、汽車為五年。
只要有任何一方無法接受賠償金額,就意味和解無法成立。接下來只能採取調解或民事訴訟來解決爭議。如果置之不理超過民法規定的兩年賠償期,就無法再求償。
可向法院或公所調解委員會遞狀聲請,但調解時需要對方資料,由於個資法的緣故警方給的單據上只會有彼此姓名電話。 所以會建議想調解又不想跟對方要資料的車禍當事人,直接去交通大隊表示想調解,交通大隊就會幫忙轉調解委員會了。
和解書通常會註明「放棄法律追訴權」,以免其中一方簽名後反悔。 調解則是會有調解委員會協助製作筆錄,完成後相當於法院判決書效力,沒正當理由無法再做更改。
雖然調解筆錄相當於法院判決書,但如果聲請了調解而對方不想參加,也沒有任何理由強迫對方出現。遇上不配合的當事人,恐怕只能打官司了。
屬於財產訴訟,需繳裁判費。 法官會視情況來判斷賠償金額合理與否,並依照訴訟標的與賠償金額來換算應繳納的裁判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