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拾獲金額的大小,撿到的錢終究不是自己的,即便我們可能認為才一張百元鈔不會有失主特意追究,但實務上卻曾經發生過有人因撿到100元私吞被告侵占罪的慘痛經歷。 所以保險起見,就算金額真的不大,還是盡可能把撿來的錢交給警察協助處理。
大部分民眾的遺失物,在交到派出所的同時都會由警察代為保管。 但因為500元或以下的金額實在是太小,加上招領期限不長,原則上警方受理案件後,都會建議拾獲者把那筆錢帶回去自行保管。 如果實在不方便,才會交由派出所管理。
儘管金額不大,但我們無法確定這筆錢對失主的重要性。 萬一失主真的為了這一點點錢對拾獲者提告侵占罪,可說是非常划不來。 報警留個紀錄,也算是拾獲者對自己的一種保護,至少可以避免往後捲入不必要的訴訟中。
500元或以下的金錢,法定招領期限為一個月。 如果過了一個月都沒有失主前來認領,那筆錢就會歸拾獲者所有。
有時候撿到錢的地方可能是住家或公司附近,失主可能透過調閱監視器畫面得知拾獲者是誰。 但由於有過報案紀錄,失主還是得依照程序去派出所領取(遺失的錢是由拾獲者代為保管也一樣)。 這麼做的好處,除了能避免「假失主」的出現,還能防止發生糾紛。
過了一個月的招領期都沒有失主前來認領,依照法規這筆錢自動歸屬於拾獲者。 報案時讓拾獲者自己保管的好處也是如此,萬一一個月後都沒人來領,拾獲者也不用再為了領那一點錢又跑一趟警局,警方那邊也方便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