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取消送的贈品,算我的還是跟我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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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會取消送的贈品,算我的還是跟我買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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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演唱會票賣給朋友,但主辦單位取消演唱會,必須由當初購買的人去退票,並會給兩隻演唱會的螢光棒做補償,現在我朋友想對我提告侵占,因為我幫他退票之後把螢光棒直接做售出,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我認為票是我退的,之後演唱會也取消,等於票回歸到我手上,錢也有歸還給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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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道理來講那螢光棒比較偏向朋友的(畢竟賣給他),但這整題而言偏向民事糾紛,沒到侵占罪那麼嚴重。建議您盡量先跟朋友和解,如果為了這種事失去一個朋友實在有點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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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這會有點爭議,因為可能會有侵占他交給你保管東西的意圖,但因為這件事情嚴重度很低,基本上要告成立可能性也不算高,就算成立了表示誠意並付出賠償,通常都有很大的和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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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螢光棒應該是朋友的,妳比較偏向代管的性質,會比較建議表現誠意,並表明當時妳沒有侵占或不法意圖,得知後前也全數歸還,應該是不會有太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