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告訴人,收到台南地方法院的刑事傳票,但我在台北,無法依傳票時間到場說明,地方法院是說我可以寫刑事附帶民事的狀紙寄過去,但我怕在我寄去之前被告已承認罪刑,是洗錢防制法案件,請問這樣我還能拿到賠償嗎?還是就必須再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已經認罪案件審理還是得繼續的,判決書上會告訴您該怎麼做,大多情況是可以聲請假扣押來拿回賠款。希望您順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