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請教
A(債務人)借用B(發票人)支票壓在我(債權人)這 並借款200萬
目前支票已跳票
A名下確實無財產
1.我可否對發票人求償?
2.B(發票人)能否主張與我無實質借貸關係而不用支付?(因匯款紀錄是我轉帳給A)
3.我又能否說A與B之間的關係我不理會
只針對發票人就必須兌現一事求償?
我有錄影與B(發票人)的LINE通話紀錄承認他自己將支票拿給A週轉
非我惡意取得
4.想知道實務上法官對於支票借朋友拿去借款一事(如上述)
會如何宣判?
因網路加現場諮詢部分
有人說可直接對發票人求償
他與借用人之間的關係不能拿來作與我抗辯的理由
又有人說發票人可以提出異議
表示他跟我無實質借貸關係
實務上法官到底會如何宣判如上案件
實在找不到確切的標準答案以致無法決定下一步怎麼實施
望各位專業人士告知答案
辛苦了 感謝大家
林 裕峰 個解答 2023 年 1 月 7 日
先以借貸關係來看,借貸也應該要成立,重點第三點你有提到錄影中,
他只是在跟你說明借錢的「用途」,不代表因為這樣他就變借錢的代理人。
而您提到錢是直接匯到A的戶頭,而不是給他,會不會代表無實質借貸關係,我不這麼認為。
他借錢不一定要錢直接交給你,那你刷卡也是跟信用卡公司借錢,你戶頭收到現金過嗎?
事實就是你已經按照約定把錢交給指定對象了履行約定。
最後還是回歸票據,依法你可以持票要求還錢。
C Posted new comment 2023 年 1 月 10 日

萬分感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