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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日期 202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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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名稱民事申報權利狀
相關條文暫無
使用說明持有票據被法院裁定公示催告,向法院申報自己的票據權利。

(來源:司法院

  • 法院依聲請人的聲請,以公告方式通知無法具體特定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的一種程序。若利害關係人未於該期間內申報權利,將發生劣後行使權利(例如:民法第1162條)或證券無效(例如:民法第718條、第725條)等法律效果。關於「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來源:司法院
  • 由於實體票據、有價證券遺失,可能會對利害關係人帶來財產上的危害。因此要求向法院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並登報、公告至法院網站上(可參考:公示催告公告),可視為一種掛失程序。
  • 比較早期發行的股票因具有實體,如不慎遺失也必須聲請公示催告,不因現在股票已改為虛擬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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