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做愛可以訴請離婚嗎?重點是能不能舉證,我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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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除了財務、子女、生活習慣這些看得見的摩擦,還有一種常被忽略卻極具破壞性的隱形裂痕:性關係的缺席。有人可能會覺得,「沒做愛」只是雙方私密領域的事,沒必要上升到法律問題。

但當這種狀況長期存在,導致感情破裂、彼此疏遠,甚至影響了身心健康,就不能再當作小事看待。因此,本文要探討的正是:沒做愛可以訴請離婚嗎?如果可以,那又該如何舉證?

 

沒做愛可以訴請離婚嗎?

根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配偶若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其中,並沒有明確列出「無性婚姻」這個詞,但法律強調的是「難以維持婚姻」的具體情境。如果長期沒有性關係,讓婚姻形同虛設,這就可能構成法律上離婚的理由之一。

法官會綜合考量整段婚姻的歷程,包括是否一開始就缺乏性生活、是否有一方刻意拒絕親密接觸、是否有溝通卻始終無法改善、以及是否因而產生感情破裂或身心受創。也就是說,「沒做愛」本身不是唯一決定因素,但若它是導致婚姻無法繼續的原因之一,那麼在司法實務中,是有可能被認定為可離婚的事由。

 

婚姻若不以愛與尊重為基礎,它就只是兩個人長期忍耐的契約。

——蕾歐娜.海爾(Leona Helmsley)

 

無性婚姻該如何舉證?

舉證,是所有訴訟中最具挑戰性的環節。尤其無性婚姻的舉證,常常卡在「隱私」與「證據不易取得」這兩個困難點。然而,在民事訴訟制度中,採的是「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會根據當事人陳述、書面資料與生活事實來綜合判斷,並非一定要有攝影機錄到的證據才能成立。

當事人可以準備的證據可能包括:彼此的對話紀錄(如LINE或簡訊)、雙方曾經的書面溝通、相關醫療證明(若其中一方有性功能障礙)、甚至是共同生活日記等生活記錄。此外,若曾經嘗試協商性關係卻遭拒絕,或曾向朋友傾訴,也能請這些友人以證人身分出庭說明。不過,這類證據都需要小心蒐集,避免觸法或侵犯對方隱私權。

 

無性婚姻是否違反婚姻義務?

《民法》第1001條中明文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但沒有性方面的義務,即便這個同居義務,可能隱含著對夫妻就生活扶持、情感交流、性關係等期待。因此,如果一方長期拒絕履行性生活,也沒辦法透過這條去要求對方要行房。

回到是否成立「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在實務上會依雙方具體生活情況做彈性判斷。若因疾病、身心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進行性生活,且雙方願意理解、互相體諒。但若是一方刻意疏離,或以懲罰、冷漠方式拒絕性生活,導致另一方身心受創,那麼法律可能會認定難以維持婚姻,進而支持離婚主張。

 

無性婚姻中還有哪些爭點會被考慮?

除了性關係是否存在外,法院在審理無性婚姻訴訟時,也會關注其他生活細節。例如情感支持程度、家務分工、育兒協力、共同活動是否存在等。這些因素有助於判定雙方是否仍具實質婚姻關係。

我們整理出下表,簡單呈現法院在判斷婚姻是否破裂時可能考量的面向:

考量面向判斷重點
性生活長期缺乏、單方拒絕、無改善意願
情感支持是否有溝通、關心彼此需求
家務與經濟分工是否共同承擔家庭責任
育兒合作是否共同參與子女教育與照顧
危機處理態度是否嘗試改善問題,如就醫、溝通等

正因這些面向環環相扣,無性僅是其中一環。若雙方婚姻整體關係已無法修復,法院較有可能判准離婚。

 

法院曾如何處理無性婚姻案件?

根據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字第28號判決,原告主張與配偶已長達五年無性生活,且多次溝通未果,被告堅持不接受婚姻諮詢或醫療協助,導致雙方幾乎無情感交流。法院認為這樣的情況已超出婚姻應容忍的範圍,認定雙方婚姻關係確已破裂,判准離婚。

另一件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訴字第344號案件,雖雙方三年未行房,但法院經查雙方仍有良好溝通、共養子女、生活互助,認為婚姻尚有情感基礎,因此駁回離婚請求。

這些判例說明,無性婚姻是否能成為離婚理由,端視該情況對婚姻關係所產生的影響。若當事人能具體證明「婚姻已破裂難以回復」,而無性只是冰山一角,離婚才可能被法院認可。

 

無性婚姻,是否能訴請離婚,不只取決於「有沒有做愛」,而是這段關係是否已經缺乏基本的情感支持與婚姻義務的履行。若你正處在一段讓你感到孤單、痛苦的婚姻中,請記得:「離婚不是逃避,而是誠實面對。」人生最怕的不是走錯路,而是明知不幸福還勉強繼續。

你有遇到類似問題嗎?對於離婚事由還有哪些疑問?我們很歡迎你在下方留言,一起討論你關心的問題。每段婚姻都有自己的故事,也許你的經歷,正好是別人需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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